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人才办拟定的《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才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9号)、《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引进、培育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分散使用的各类人才资金,合并纳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才办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经费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牵头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会同科技局、人社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人才办统筹安排;
2.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3.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批后下达;
2.协同市人才办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培育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一事一议”引进人才等项目的资助;
(二)用于人才贷款贴息、岗位津贴及购(租)房补贴、地方贡献奖励等;
(三)用于为我市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集聚等作出较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社会人士及组织机构的补贴及奖励;
(四)按政策对获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人才(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和奖励;
(五)用于各级人才培养工程资助对象的津贴及项目资助;
(六)用于引进人才的其他后续资金支持;
(七)支持购买人才公共服务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经费补助、科研资助、岗位津贴、购(租)房补贴、命名奖励等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推动人才项目发展,改善人才物质生活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资助方式,依托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我市人才战略实施。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人才办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按《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经费,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