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关于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通市委、市政府“全方位融入苏南,全方位对接上海,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总要求,根据南通《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进一步培育、促进海门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加快步伐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企业依法正常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三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批发企业2000万元、零售企业500万元、住餐企业200万元以上),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且统计工作规范。
二、激励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户及规模(限额)以下企业转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从2021年起,对当年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月度入库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年底确认为老企业入库的奖励3万元。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消费扩容提质,巩固经济恢复增长,对2020年8-10月期间,月度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10万元;2020年其余月份纳入统计及年底确认为老企业纳入统计的规模(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标准按《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办〔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月度纳统的批零住餐企业,自纳统当年起,三年内以其财政贡献区级留成给予全额奖励。相关项目若在投资协议中已对税收要求作明确约定或在“一企一策”优惠政策中已有支持的不再奖励。
(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共同推进纳统工作
鼓励各类商业综合体共同推进企业纳统工作,对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每增加1家月度纳统零售、住宿、餐饮独立法人企业入住的,给予商业经营管理单位2万元奖励。
(三)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规模
1.批发企业
从2020年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年度销售额年增长率高于全区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平均增幅的批发企业,按其当年净增额每2亿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零售企业
从2020年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销售额年增长率高于全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平均增幅的零售企业,按其当年净增额每1000万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住宿餐饮企业
从2020年起,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年度销售额年增长率高于全区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平均增幅的住餐企业,按其当年净增额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奖励程序
各区镇(街道)、各部门组织发动企业申报,企业每年2月底前,向区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资金扶持项目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商务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统计、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财政局、商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其中:“规上(限上)企业”入库奖励分三年进行拨付,拨付比例为6:2:2。若企业入库后应税销售未能实现10%以上的年增长率,则当年的入库奖励不予拨付。
若企业退出统计规模(限额)以上库的,则退库当年及后续的入库奖励及财政贡献区级留成奖励不再予以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支持项目与《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办〔2020〕24号)文件中相关激励事项有交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发放,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要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对企业培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对少数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逃避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相关失信行为也将纳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征信系统。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江苏省、南通市新颁布的政策不一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