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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保”、“六稳”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现就扶持我区企业稳外贸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我区且当年具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不含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在我区创建的国家、省、市级出口基地、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单位。

  二、扶持内容

  (一)保障外贸企业复工达产

  落实“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外贸企业及产业链配套物资供应不断档;实施原产地证书“不见面申领”;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在严控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并协助重点外贸企业办理外籍员工来海邀请手续,做好有关防疫保护和复工返岗工作。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了境外参展费用后无法赴境外参展的,按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实际赴境外参展的企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

  2、企业参加海门区重点拓展、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展会费,在获得省补资金的基础上,按缺口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境外展会单个展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境内展会单个展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可申报2个展位。

  3、对参加海门区重点拓展、组织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对其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赴亚洲国家(地区)参展的,补助金额为3000元/人;赴南美、非洲等国家(地区)参展的,补助金额为9000元/人;赴其他国家(地区)参展的,补助金额为6000元/人。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3人。

  4、鼓励区镇、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组织实施抱团组展,积极打响海门产业品牌。对经区商务局认可,以地域品牌名义在境内外国际性展会上组织团展的牵头实施主体,对其团展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批次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出口信保扶持力度

  1、搭建海门区中小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纳入平台的中小企业(指上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其中纳入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的企业除外)投保信用保险的费用给予最高100%的保费补助,积极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抢抓关键订单,有效防范出口风险。

  2、搭建海门区出口企业海外资信平台。对于海门地区纳入统保平台的出口企业由政府出资搭建海外资信平台,通过调取专业的资信报告,帮助出口企业准确及时了解海外买方的资信变动和海外市场风险异动。

  3、加大出口信保自费保单补贴力度。一般贸易项下的自费投保企业的年度投保费用,按省补后差额部分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享受保费补助总额(含省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四)培育企业做好进出口认证

  1、对被评为国家、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2万元补助。

  2、积极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提升通关信用等级,对自2019年起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对获得海关AEO一般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扩大技术和产品进出口

  1、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每1000万元补助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产品的出口增长企业,以其上年度为基数,当年超出基数部分每新增500万元补助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

  1、对从事跨境电商企业,当年度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在全区跨境电商企业中出口排名前20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家的补助。当年度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在全区跨境电商企业中出口排名前10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的补助。

  2、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并产生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总数达到30家、50家、100家,且当年度帮助入驻企业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元,经区商务局确认,一次性分别奖励给平台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实绩超过2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度入驻有跨境电商出口实绩的企业数量,每家2万元给予平台资金奖励。同一平台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外设立集展示、仓储、配送等于一体的海外仓。对认定的省级海外仓建设的企业,给予单个海外仓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的海外仓试点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与市场采购贸易融合发展。跨境电商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享受市场采购贸易相关政策。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达20万元以上(含)且在海工作的跨境电商高级人才(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按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10%给予引才企业工薪补助,单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最长可享受3年。

  (七)激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积极引导海门特色产业领域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业务明显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三、其他

  1.上述支持项目中,国家、省、南通市已给予支持且支持标准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的,不再给予奖补;支持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其差额予以奖补。

  2.国家、省、南通市对上述有关支持项目已有支持政策,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而不申报的,海门区不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外贸扶持资金,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和补助资金,并通知征信部门列入征信黑名单。

  3.同一奖励事项同时适用本政策意见两个条款以上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4.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外贸相关扶持资金。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 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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