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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 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精细化配置,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负责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是指对全区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签约前从产业导向、投资产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土地要素。

  第四条 综合评估主要指标

  (一)产业方向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主导产业。

  (二)企业实力

  投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资金实力。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总投资5亿元至10亿元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10亿至50亿元(不含)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亿元;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亿元;(重特大项目涉及多个项目公司注册的,可按照项目公司的个数累计计算,注册资本可以累计总额计算)。外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投资强度和设备投入

  投资强度镇不低于400万元/亩、设备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500万元/亩、设备投入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不低于600万元/亩(非主导产业不低于1000万元/亩)和200万元/亩。

  (四)产出效益

  1.投产时间。项目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投产,特殊行业由项目所在区镇作书面情况说明,经区项目办认定后可适当延期。

  2.亩均税收。镇不低于2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30万元/亩,其中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5万元/亩(非主导产业不低于50万元/亩)。

  3.开票销售。镇不低于40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500万元/亩,其中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600万元/亩。

  对生物医药、家纺等特殊产业,可一事一议。

  (五)建设周期

  用地规模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5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由所在区镇出具书面证明,经区项目办认定,建设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必须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六)保障指标

  投资项目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河道等要求。

  (七)其他指标

  产品技术含量、企业行业地位及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 综合评估工作流程

  1.项目预评估。在项目招引洽谈阶段,各区镇应根据项目的产业定位、用地规模等实际情况,与项目办进行沟通,掌握项目落户投入、产出等要求,利于与投资方洽谈相关事项。

  2.报送评估材料。各区镇根据申报要求,向区项目办报送投资计划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现场考察图片资料等)。投资计划表内容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投资构成、拟注册资金、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产品产能、建设周期、用地规模、建筑面积、预期产出(含开票销售、税收)等。投资主体应当对投资计划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所在区镇须出具项目考察鉴定意见。

  3.项目质量评估。区项目办牵头发改委、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增加评估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出具《全区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审核表》,明确投资强度、设备投入、应税销售、亩均税收、人才招引等要求,同时将项目划分为优先保障供地、调整优化核减供地、限制供地三个级别,反馈至自然资源局和所在区镇。

  4.用地集体决策。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精神,由区项目办召集纪委(监委)、政府办、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土地挂牌前召开工业项目用地集体决策会议,把质量评估要求等内容一并纳入土地挂牌出让条件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对重点区域强化产业集聚,控制供地规模。

  5.供地挂牌出让。各区镇按照《全区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审核表》和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初拟《产业项目投资发展协议》样本并报区项目办初审,初审通过后办理挂牌申请等相关手续。

  6.签订投资协议。土地摘牌后,投资方在海门区区域内注册成立新公司,并与区镇正式签订《产业项目投资发展协议》文本,明确项目投入产出标准、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区项目办与留存协议样本比对无误后报经区政府批准。

  7.签订出让合同。投资方凭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发展协议》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8.健全信息系统。深入实施容缺预审、并联审批、帮办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难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竣工转化,形成“生成储备一批、竣工转化一批、产出见效一批”的梯队效应。项目一开工,即纳入数据管理系统,生成进度“星星表”,健全项目开工、竣工、设备到场、投产、达产等节点信息,每季更新,对建设进程和运行过程动态管控。

  9.开展现场核查。项目竣工投产后,由项目办牵头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对投资监管协议阶段性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对设备投入(以增值税发票并现场查证为准)、应税销售、纳税、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开展核查,形成核查情况报告。

  10.健全后续评估。把产业项目后评估及后评估信息反馈机制作为项目建设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质量评估和投资协议约定指标完成情况跟踪机制,没有达到承诺目标的项目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库并限期整改,如再次申请供地则质量评估不予通过,整改未到位的企业按照海门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及《产业项目投资发展协议》约定处置,对企业及其法人追究责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联合惩诫。

  第六条 设备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利用零星土地新办的产业项目或老企业周边的技改项目提出的用地申请,经项目办同意后列入评估范围。开发区亿元项目除必不可少的配套项目外,不单独供地。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日起施行。

上一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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