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
2020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为补齐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夯实基础。根据中央、省、南通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海门现代农业,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夯实现代农业基础,确保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一)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1.稻米生产基地建设。扶持优质食味水稻基地建设,建设面积达300亩-1000亩的,每个实施主体补贴10万元;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每个实施主体补贴20万元。
2.优质稻米加工生产。鼓励优质稻米加工生产,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主体,新建稻米加工生产设施设备按审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区镇(街道)国有农业公司投入并实施的,按审定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
3.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建设。鼓励水稻生产功能区以资源节约、区域服务、分布合理原则,对按标准新建的工厂化育秧中心,育供秧能力达1000亩以上,给予15万元奖补;对村级集体(村级合作农场)、区镇(街道)国有农业公司新建粮食烘干中心,每新增一组(4台)12吨级以上(含)粮食烘干机,补贴30万元。
(二)强化农机装备支撑
4.现代农机提档升级。鼓励设施农业、林果、四青作物、油菜种植等产业在生产各环节进行“机器换人”。对新增省目录外的特色农机装备,根据审定投资额的30%-40%给予补贴;对“无人农场”示范基地建设给予补助。
5.新型服务组织培育。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每个服务中心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补助。
6.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区镇国有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耕、种、收、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在海采商城与合作农场签订合同并开展作业的服务主体给予作业补贴。
7.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全市国2及以下拖拉机报废更新120马力以上拖拉机、国2及以下收割机报废更新分别给予2.5万元/台的补贴。
(三)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
8.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管护。根据《海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计划任务,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2016年起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安排10元/亩的专项管护资金,区镇(街道)同比例配套。
9.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村创建。对创成高标准农田示范村的,每个给予奖补100万。
(四)发展现代畜牧业(生态循环农业)
10.生态美丽牧场建设。对2018年以来获得农业农村部中国美丽牧场的生猪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1.山羊产业发展。鼓励示范企业采用“公司+农户”形式进行海门山羊自繁自养,对示范企业辐射带动周边海门山羊养殖户数量分段进行补助,辐射户规模达20-30个、31-50个、51-70个、71-100个、100个以上的,分别补贴企业4万元、6万元、10万元、14万元、20万元;鼓励符合环评要求及动物防疫条件的实施主体新(改、扩)建山羊屠宰场,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2.畜禽保种场建设。扶持国家级、省级种畜禽保种场建设,每年每场补助30万元。
(五)支持种养示范基地建设
13.海门特色农产品规模种植。对连片种植青毛豆、青玉米、油蔬兼用型油菜、贝母、元胡100亩以上(含),青毛豆、青玉米、油蔬兼用型油菜每亩补贴200元,贝母、元胡每亩补贴300元;连片种植山药、芋艿、香芋20亩以上(含),每亩补贴400元。
14.设施园艺标准园建设。对当年新建的连栋钢架大棚(50亩<含>)每亩给予2万元补助;当年新建的智能温室(面积10亩<含>),每亩给予12万元补助。
二、实现农业提质增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六)提升现代农业科技水平
15.推动科研合作。对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市政府同意在粮油果蔬种植、农产品加工、生态农业等方面开展产学研合作,区镇(街道)对接科研院校每个奖补10万元;建成省级产业研究院奖补50万元。
16.发展种苗基地。鼓励发展园艺种业,商品化、集约化育苗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基地,按每平方10元标准进行补助。
17.扶持种质资源。企事业单位从事地方种质资源收集和提纯复壮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七)扶持现代项目农业和园区建设
18.农业园区建设。扶持新建现代农业综合性示范园区和原有的海门市级(含)以上重点农业园区的提档升级。新建500亩以上园区按审定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有重点农业园区提档升级按审定投资额的2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600万元;支持规划编制,单个规划补贴不超过20万元。
19.电子商务发展。销售生鲜农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电商主体补助0.5万元;销售生鲜农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者销售红木、农资等农产品,年在线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电商主体补助2万元;已注册商标、年在线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农业电商主体补助2万元。
20.应税销售。对首次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以税务系统数据为准,下同),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5亿元、3000万元(含)-1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应税销售额的0.4‰、0.3‰、0.25‰;对年度农产品应税销售额超5亿元(含),且与前两年最高纪录相比增幅超过15%的,加奖25%,增幅超过30%的,加奖5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八)促进农业对外合作
21.农产品自营出口。对当年取得农产品出口权的企业,自营出口首次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对农产品出口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贴。
22.农副产品销售门店(专柜)建设。当年在上海及江苏设区市的城区或大型农批市场新建一定规模的直销专营门店或专柜,每个门店补助10万元、每个专柜补助5万元。当年在海门市区新建一定规模的直销与专营门店,每个门店补助5万元。
23.农业招商活动。加大农业招商和农业宣传力度,对引进并落地亿元级、10亿元级、50亿元级农业项目的区镇(街道)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九)加强品牌质量农业建设
24.品牌农业建设。围绕海门大米、海门山羊、特色果蔬等地方特色农产品进行品牌打造和品牌宣传,举办市级“好大米”评选等专题活动。
25.特色农业推介。由区镇(街道)牵头举办、经市政府批准的丰收节、果蔬节、伏羊节等特色农业推介活动,给予20万元/次补助;对积极承办南通市级以上农业现场会的区镇(街道)奖励10万元/次;对承办省级以上农业项目开工现场会的区镇(街道)奖励30万元/次。
26.农产品展销。对经批准、由市农口部门组织参加的各级(海门市内除外)各类涉农展示展销会的主体,给予每次0.3万元-1万元的补贴;对在省部级(含)以上组织的各类农展会上获得农产品展销金奖、休闲农业创新奖(创意奖)的单位奖励3万元。
27.羊业大会。对羊业大会活动宣传,会场、展位及参观点布置,车辆、食宿等给予补助;列为现场观摩点的,每个补贴10万元。
28.农产品安全监管。安排220万元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动态监测。
三、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十)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29.村级新型合作农场建设。继续执行好《关于发展新型合作农场推进村级集体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海办发〔2018〕70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奖补。
30.农业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新型合作农场或农户发展果蔬产业,对带动面积300亩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订单达到100万元以上,补贴10万元;订单达到200万元以上,补贴20万元。
31.农业产业联盟建设。对创建南通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联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贴10万元。
32.新型职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鼓励35岁以下、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及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作业(服务)面积达200-500亩(含)、500亩-1000亩(含)、1000亩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补。
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十一)拓宽村级集体增收渠道
33.土地流转履约保费补助。对于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行政村,给予实际缴纳保费的50%补助。
34.发展物业。2019年至2020年,市财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的物业项目,凡房地权属手续完备,并经市、区镇(街道)产权交易平台落实好承租单位的,进行物业项目补助。
35.税收奖励。市财政和区镇(街道)财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2019年度为村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市统计局口径)提供资产、资源和服务的,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二)加速现代渔业发展
36.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对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保额达到6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省财政标准1:1配套。
37.渔船安全设施配置、运行、升级、更新改造补贴。渔船通讯设施运行费按照850元/台·年的标准补贴;渔船通讯设施配置、升级、更新改造,市财政按采购价给予60%补贴;对2019年按登记在册的渔船核定人数配备的新型救生雨裤(含置换共905套),市财政按150元/套给予补贴。
(十三)涉农奖励
38.现代渔业建设。对年度内被农业部评定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或“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合格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39.非法捕捞宣传发动和举报。安排10万元用于打击电捕鱼非法捕捞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
40.渔业安全生产救助。每有效救回一名渔业从业人员的,给予搜救单位(船舶、船主)0.5万元奖励。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等级,对参与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船舶、船主)每次给予1.5万元-3万元补贴。
41.品牌农业。对当年度获得省级(含)以上区域品牌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当年被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当年被列入江苏省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奖励2万元。
42.标准园。对当年度获评部、省级各类标准园奖励5万元。
43.省级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认证。当年获得江苏省绿色蔬菜产业基地认证的,达到100亩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亩增加奖励1万元(面积以省或南通市组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或工作组评价核定面积为准)。
44.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供港基地),每个奖励20万元;
45.农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
46.休闲农业发展。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精品)村、主题创意农园和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单位每个奖励5万元。
47.优质农产品认证。当年被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规模20亩以上)、地理标志农产品、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5万元、5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有机食品基地(规模20亩以上)保持认证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优先使用上级资金,就高奖励。
48.现代农机装备研发。对本地农机企业研发的农机装备,当年进入省级以上农机推广目录产品奖励2万元/个,进入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产品奖励5万元/个。
4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复核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50.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对2018年以来新建的通过验收的生猪屠宰场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51.畜牧业示范创建。当年度被评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或通过农业部考核验收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示范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单位、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动物疫病净化场示范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有关规定
1.对农村改革、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重大技术集成、重点综合性农业高效园区、重点区域营销窗口、重点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市级重点信息管理平台、社会化服务平台、重大病虫疫情等领域,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论证,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园)一策。
2.凡本文件所涉奖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镇(街道)及时组织立项申报,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补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由属地区镇(街道)负责;其他奖励,应由区镇(街道)及时组织申报,市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可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倾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由村集体经营的补助标准提高50%(另行规定除外)。
3.所有涉及奖补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4.本着不重复补贴的原则,除成果性奖励(含保种经费)外,对同一主体在相同地点申报建设同一内容的省、市(本)级扶持项目的相关奖励和补贴,由申报主体承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就高享受一次;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或奖励的项目和内容,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和立项申报时有约定的,本级财政不再予以奖励或补助。
5.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凡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所有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6.凡是享受财政奖励和补贴的对象(土地规模流转流出方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应达标,必须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否则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7.除当年探索新型合作社或创建综合社外,未列入政府扶持名录的合作社,不能享受涉农成果奖励和补贴。对未按规定参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或者未按要求上报数据的企业,可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8.对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涉及国家省市环保督查违法典型、“大棚房”问题和涉及本市公职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9.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筹集资金,统筹使用。市主管部门要实行总量控制,保持预算规模的连续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大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财政扶持项目绩效。
10.扶持海门对接勉县项目。由海门籍人士领办的经营主体投资并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要求的种养类、加工类、流通类项目,享受同标准补助,每个申报主体奖补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建设(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