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关于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要求,促进金融改革创新,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和推进资本集聚发展,现就探索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明确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暂仅适用于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保障房集团所属的楼宇——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且纳税主体在海门市的新成立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类机构。待试点成功后再向面上复制推广。
1.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2.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机构法人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等。
3.准金融机构:指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4.金融服务类机构:除以上三类金融机构外,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离岸金融中心、数据单据处理、财务结算中心、信用卡服务等后台服务机构以及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二、扶持申请条件
1.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业务资质。
2.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办理告知性备案管理手续。
三、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
各类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贡献度,由金融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按照每天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年地方贡献低于50万元(含)的,按实际租金的50%进行补助且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地方贡献高于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含)的,按实际租金的60%进行补助且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按实际租金的70%进行补助且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机构入驻后第4年、第5年,业务经营正常并产生地方实际贡献的,可按第3年补贴标准减半给予租金补助。
(二)贡献奖励
1.对新注册设立在金融服务中心的基金机构,参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7〕46号),由市财政给予注册、资金募集、地方贡献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奖励。
2.对新注册设立在金融服务中心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其它三类金融机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18号),由市财政给予相关贡献奖励。
3.对后搬迁至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迁入前已享受相应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人才奖励
1.对入驻在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按其所在机构形成的地方贡献,由市财政给予人才奖励。企业年地方贡献达到30万元的给予负责人或管理团队人才资助2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地方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再给予1万元人才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2.对各类基金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机构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在购买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落地、就医以及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参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其它扶持政策
1.运营补贴。为加大对金融服务中心营运主体的扶持,加快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质量,前三年由市财政每年给予金融服务中心运营主体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产业集聚。对海门金融服务中心内企业入驻率超过60%、金融主题产业企业数占比超过60%、企业税收贡献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由市财政当年分别给予营运主体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3.品牌创建。对金融服务中心当年获评省级以上以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金融创新等荣誉称号并获得资金奖励的,市财政同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四、附则
1.需市财政兑付的奖补事项,由金融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于次年三月份扎口组织企业如实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办)联合审核、考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兑付。
2.享受政策扶持的机构租期不少于5年。对同时符合我市楼宇经济、总部经济、资本市场运作等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在海门市新设立的所有合伙企业,均须注册在金融服务中心内,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4.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5.市投资服务中心要将金融主题楼宇的招商工作纳入全市招商体系,并会同市保障房集团等共同开展专题招商,确保取得实效。对引入重特大规模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商定。金融服务中心税收贡献超10亿元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营运主体(市保障房集团)重奖。
6.如金融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取消当年对运营主体相关奖补。
7.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8.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