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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31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7〕4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意见》落地细则明确如下。

  第一条 《意见》中“上市入轨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①已被列入我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录。②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③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已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市办,下同)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与各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首笔付费凭证、上市挂牌时间表、项目组通讯录、《证券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第二条 《意见》中“重点后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企业:①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至少1家签订合作协议,并已开展上市挂牌前期规范工作。②已于上市挂牌前引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等战略投资者。③有明确上市意愿,且已初步符合IPO上市条件或“新三板”挂牌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重点后备企业由区镇推荐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从支柱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优先筛选,并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重点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

  第四条 《意见》第1条、第3-4条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海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问题协调解决工作流程>的通知》(海上办〔2018〕1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意见》第2条“规范成本补助”仅针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上市入轨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补助。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5条“工作经费奖补”:上市入轨企业申报IPO的,按照完成股改、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成功上市发行四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本市内资控股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辅导、境外交易场所受理、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予以重奖:首家登陆科创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第2至4家奖励标准依次递减50万元,第5家及以后均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企业申报IPO或境外上市,财政对其工作经费奖补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发行这阶段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推进企业上市有功人士;其余阶段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工作费用。

  第七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6条“技改项目补贴”,以企业报会或向股转系统申报材料时确定的经营业绩期为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须剔除申报年限中包含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由市财政局测算得出)且实缴企业所得税年环比增幅超10%以上的,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额部分为限给予相应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新三板挂牌企业和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享受本项补助后不得再享受市政府税源型企业奖励补助,同时已按《意见》第2条规定享受过奖励的部分也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7条“募资投向奖励”,以企业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公布的内容为准,具体奖励标准:在海门实际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含2亿元),奖励50万元;投资额2-5亿元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以募集资金返程投资到账折算人民币计算参照奖励。若募集资金不足70%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投资额比例减半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0条“配股增发奖励”,以企业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投向公布的内容为准,若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1‰予以奖励;若募集资金不足70%投资本市的,按其在本市投资项目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0.5‰予以奖励。已上市公司以优先股、债权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投资在本市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述形式再融资的,按上市企业的2倍标准执行。单个上市和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1条“并购重组奖励”,须排除兼并方与被投资企业存在股东关联关系,或二者存在同一控制人等情形。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兼并重组本市企业,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企业利用再融资以外资金,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40%。上述三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基金公司申请享受《意见》第12条“基金注册奖励”,须完成备案手续且在本市完成首笔300万以上投资业务后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且不含本地国资,下同)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亿元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3条“基金募集奖励”,须完成备案手续且在所管理基金完成本市首笔300万以上投资业务后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实际到账资金且不含本地国资,下同),奖励1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3亿元,奖励3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亿元,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2条、第5-11条扶持政策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完税证明、缴费凭证;

  (三)上市(再融资)发行批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函;

  (四)结合各项具体政策还须补充提供:

  1.《意见》第2条:有关股改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2.《意见》第5条: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通知、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证监会或境外交易场所受理文件、并购重组批文等。

  3.《意见》第7条:企业IPO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批文、交易所披露的募投资金使用报告。

  4.《意见》第10条: 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批文、交易所披露的募投资金使用报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5.《意见》第11条: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批文。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2-15条扶持政策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备案证明材料;

  (三)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四)结合各项具体政策还须补充提供:

  1.《意见》第12条、第13条: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的验资报告(合伙人出资明细和银行进账单)、项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等。

  2.《意见》第14条:股权投资基金完税证明材料。

  3.《意见》第15条:项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必要时须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十六条 《意见》中各项补助、补贴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总额,以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为上限。上述与财政贡献相关的补助、补贴和奖励,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后可以提出,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获得同意挂牌函后提出,股权投融资类相关奖励在每年1月份集中申报。对比现行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申请奖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含法人股东、机构股东、自然人股东,下同),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交纳。企业在上市前向市政府提出按本政策享受相应补助、补贴、奖励及其他优惠待遇时,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原始股东有特殊情况不能作出书面承诺的,可由企业法人代为承诺。如果企业法人不能代为承诺的,市政府按相关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奖励中予以相应扣除。相关股东在企业上市后减持股份时不履行承诺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扶持资格。

  第十八条 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市交纳。如违反,则中止其享受本意见所有奖补政策,税务部门在清算汇缴时责令其补缴各项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在信用信息体系中将其纳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录。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本市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经济工作相关部门推进“3+3”重点产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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